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建议:加快修订人民银行法 出台存款保险法

2025-03-07 11:40:00 实时讯息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唐婧 北京报道

在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行长严宝玉带来了两项建议,分别为关于加快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和关于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的建议。

严宝玉指出,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于1995年,修订于2003年,面对金融业态数字化、机构职能调整、宏观审慎管理深化等背景,在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管理、金融稳定、金融市场等领域,还存在法定职责不健全、法律手段不充足、履职保障不坚实等问题。2023年以来,《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实施,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人民银行“三定”方案公布,中央银行新的职能与历史使命已经基本明确,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确需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出台。

严宝玉还称,《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但近年来,在金融风险处置实践中,《存款保险条例》面临法律位阶较低、制度设计和内容较为原则等问题,不利于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预警、早纠和处置作用。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整体收敛,但风险挑战依然较大,防范化解工作任重道远。建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在风险处置中的作用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要求,加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法》。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积极防范金融领域风险,并明确提出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一体推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和转型发展,综合采取补充资本金、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方式分类化解风险。完善中小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和治理机制,推动实现差异化、内涵式发展。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央地监管协同,保持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充实存款保险基金、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等化险资源。完善应对外部风险冲击预案,有效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建议围绕六方面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严宝玉介绍,当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已进入修订程序,修订草案充分吸纳了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机构改革核心要求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相关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为进一步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建议以“立法先行”为导向,加速完成立法程序,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出台,并重点关注以下六点。

一是体现党中央对央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总则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中央银行履职的政治性、人民性,切实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金融治理效能。

二是明确建立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法律框架。明确规定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评估和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并对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箱进行规定,充实维护金融稳定职能,支撑中央银行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双目标”。

三是明确宏观信贷管理职责相关规定。明确中央银行实施宏观信贷管理的职责,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的支持力度,精准滴灌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质效。

四是健全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管理规定。健全人民银行对相关金融市场及衍生品管理的规定,明确对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六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职责。

五是完善与中央银行履职相适应的财务预算管理体系。中央银行需要保持与履职相适应的财务实力,建议落实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央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健全中央银行内部治理,完善总准备金、专项准备金、损失核销和资本补充机制,充实中央银行国家资本,使央行资产负债表更加强健可持续。

六是修订完善央行监管职责和相关措施。建议在修订中完善监督检查权限范围,进一步明确赋予人民银行对执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金融市场管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管理、金融综合统计、支付和清算管理、征信业管理等方面规定的行为的检查职能和权限。同时为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议新增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等处罚措施,提高处罚标准。

建议从两方面完善存款保险法草案

严宝玉还称,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等两大支柱已有明确规定,但存款保险制度只有《存款保险条例》作为依据,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偏低,与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为此,有必要提高《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制定存款保险法。

在她看来,存款保险法草案应重点完善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明确存款保险法立法目的。明确存款保险功能定位和基本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的目标原则中,明确存款保险是我国金融安全网三支柱之一。在基本机制设计中,完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责,切实发挥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

另一方面,明确存款保险法重要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来源机制。明确投保机构所交保费税前扣除相关规定,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后备融资机制,增加存款保险基金补充资金的法定方式,确保存款保险基金具备大额风险处置能力。

二是健全存款保险风险监测、预警、核查、警示和早期纠正制度。健全具有存款保险特色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促进风险“早识别、早预警”。完善存款保险核查触发条件,增加核查范围,明确核查的法律效力。强化风险警示与早期纠正,增加分层分级、有“硬约束”的早期纠正措施。

三是完善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强化存款保险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关风险处置权限以及履职所必需的处置措施。

严宝玉进一步指出,出台存款保险法是化解处置金融风险的现实需要。通过制定存款保险法,依法明确存款保险机构职责权限及处置措施,能够充分发挥存款保险的专业化处置职能,更加有效的维护金融稳定。

同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的重要阶段性成果也可为立法提供充分的支持。在包商银行等风险处置中,存款保险机构积极通过多种方式推动风险有序处置,为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制定存款保险法奠定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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