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父子关系”后,是否还可以继承父母遗产?

2024-07-24 10:31:07 家电


“从此你我父子情谊断绝,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

在一些影视剧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断绝父子关系”的桥段。现实生活中,父母抚育子女,从嗷嗷待哺到长大成人,琐碎的生活面前可能产生矛盾,一旦矛盾激化,就会面临着感情“破裂”的情况,这种破裂有可能终结父母子女关系吗?影响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吗?影响子女的继承权利吗?我们随着一个案例看看。

父母去世,生前未处分的房产之争

田某和龙某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田明、长女田娟、次女田丽,次子田强。田某于2003年去世,龙某于2021年去世,田丽于2018年去世。丁某系田丽独生女。

田明诉称,田某和母亲龙某去世后,所有财产均由田娟掌管。田明与田娟协商无果后,去房产交易大厅调取记录后获悉,龙某名下的A 号房产,已于2009年出售给案外人王某,登记在田某名下的B房产正在出租,租金收益亦由田娟掌控。田明要求依法分割A号房产的售房款以及B号房产的份额以及租金收益。

田娟辩称,不同意田明的诉讼请求,田明对被继承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客观上遗弃了被继承人,即使可以继承遗产,由于未尽到赡养义务,也应该少分或者不分。A号房屋系被继承人生前自行处分不属于遗产,故不同意分割售房款。田娟为被继承人尽到了赡养义务,且自己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故不同意分割B房屋的租金收益。丁某、田强亦称,田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同意其诉求。为此,三人向法庭提供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证一份,欲证明田明与父母之间关系决断,其不具有继承人的身份。该书证上面写明:今有田某、龙某与田明断绝父子关系,田明没有田某、龙某这个父母,田某没有田明这个儿子,今后田某、龙某生老病死田明一律不管,这话是田明说,由今日起离田某家,以上事情全不用他管。该书证落款处写89元27(1989年元月27日),并有田某和田明的签名。

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有效吗?

田明对该“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不认可,称并非其签名,其曾经去过父母的住所单独看望过母亲,并非完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但自认平时没有给过父母生活费,而且尽到的赡养义务较少。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身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其中,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如父子、母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未授权以任何方式进行更改,也就是说不能以书面协议、约定、声明等的方式进行剥夺、放弃。田某、龙某和田明的身份关系是无法通过“协议”断绝的。此外,“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还违背了“父慈子孝”“家庭和谐”“家和万事兴”等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本案中“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是真实的,也无法实际割裂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

“断绝关系”也有赡养义务与继承权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和赡养扶助的权利义务,而这种抚养、赡养的义务亦系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的,也不能通过“断绝父子关系”等协议来取消,只能因某一方死亡而终止。在田明未成年时,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田明的义务,现田明早已成家立业,对于年老的父母亦需要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田某和龙某,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田明支付赡养费、进行看望等。

本案中,“断绝父子关系协议”无效,田某、龙某与田明在法律上仍然具有父母子女关系,并且,依据本案现有证据,田某和龙某在世的时候,并未通过立遗嘱等方式剥夺田明的继承权,且该案中田明也不存在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在法律上,田明仍可主张法定继承。但是,法律并非不制裁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田明来说,确实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最终,承办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对田明进行了教育,对田娟、田强、丁某进行法理与情理的劝解,使得破裂的亲情得以弥合,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同意调解,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由田娟、田强、丁某对田明补偿一定的财产数额,此案调解结案。

法官提示

现实生活不是影视剧,父母和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断绝,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确定身后个人合法财产由谁继承,在不存在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父母的遗产可享有继承权。但对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家庭生活是社会安定、国家富强的基石,家人之间互谅互让,互相帮扶,既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意。“血浓于水”,家庭成员理应珍惜这份特别的亲情,正确处理在共同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才能家和万事兴。父母生养儿女不容易,常回家看看很重要,要把弘扬尊老敬老爱老之风贯彻到实处,小家安,才能大家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