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4.5万买二手车发现是重大事故车 法院:车商实施欺诈行为,退一赔三

2025-02-19 20:28:00 实时讯息

2023年,家住陕西的刘女士花4.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却发现卖家高某某隐瞒车辆事故情况。2024年,经评估公司鉴定,该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车架号等都有更改打磨的痕迹……于是,刘女士将二手车商高某某起诉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某“退一赔三”。

2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认为,高某某有欺诈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刘女士诉请高某某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后,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花4.5万元购买二手车

被鉴定是重大事故车

高某某从事二手车交易生意。2023年5月7日,刘女士的儿子史某某代刘女士与高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甲方为高某某,乙方为刘女士。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所拥有的大众速腾以4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

该合同约定,“甲方应保证该车来路正当,并负责转让之前该车在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的责任及债权债务。”“甲方向乙方保证提供办理过户的所需资料,并对车辆作如下保证: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被盗、抢记录;无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无改凿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所有资料、参数与车管所档案一致;符合车管所过户要求”。

该合同补充约定,“甲方保证此车无重大事故、泡、火烧。”协议签订当天,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被告购车款45000元。2023年5月15日,案涉车辆转移登记至刘女士名下。

2023年7月10日,刘女士查询到该车事故共两条,即案涉车辆于2015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车损金额2000元;于2023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车损金额为72000元。

2023年7月11日,刘女士的儿子史某某委托北京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检测认证证书,认定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非火烧车,非泡水车。

2024年5月13日,刘女士委托延安中协法检汽车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车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写明:送检车辆的车架号不是该车原始号码,有毁改打磨痕迹;车辆识别代号被技术屏蔽(篡改);送检车辆右下边梁切割烧焊属于重大事故车……

刘女士认为,涉案车辆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还存在篡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车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于是,她将二手车商高某某起诉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高某某返还购车款45000元,并按照购车款45000元的三倍支付赔偿金135000元;判令高某某支付刘女士车辆上牌照费用300元、车辆保险费1070.28元等。

法院认定:

车商构成欺诈,向买家“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给原告出售案涉车辆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案涉《车辆转让协议书》中向原告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并保证“来源合法,手续真实、完备;无被盗、抢记录;无经济抵押、法院封存记录;无改凿发动机及车架号码……”该保证构成了对车辆质量的一种承诺,属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范畴。机动车质量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攸关,但被告在销售过程中,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车架号和发动机号被篡改、多处技术参数被篡改,以及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等事实,被告给原告出售的案涉车辆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被告作为二手车销售者应当熟悉案涉车辆的特点、配置、性能,诚实守信、透明交易,但被告的种种行为足以说明被告隐瞒了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没有第一时间向原告提供完整的案涉车辆真实信息,原告作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原告在购车前已通过试驾、检查等方式对车辆状况有了基本了解,基于这些了解作出购买决定,但并不能以此免除被告的销售责任。综上,被告有欺诈故意,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某某一次性退还原告刘女士购车款45000元;高某某一次性赔偿刘女士购车款的三倍赔偿金135000元及车辆上牌照费用300元、车辆保险费1070.28元,共计136370.28元;刘女士向高某某返还案涉大众速腾牌小轿车一辆。

一审判决后,高某某不服,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0日,该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