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立案难?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建议企业破产申请落实“立案登记制”

2025-02-22 12:15:00 实时讯息

2025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浩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拟向大会提交“关于对企业破产申请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建议”,旨在解决当前破产案件立案难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

朱征夫

现实:

破产案件存在立案难等问题

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破产程序对经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从企业层面看,一方面,它能让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让其占用资源流向高效领域,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对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通过重组或和解程序调整债务结构,助其摆脱困境,重获新生。

从市场层面看,它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规范途径,避免企业无序倒闭引发系列问题,维护市场稳定与安全;还能淘汰低效企业,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推动产业升级。

从社会经济层面看,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了社会信用体系;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挽救企业以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就业;增强投资者信心,降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朱征夫介绍,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虽对破产案件登记立案作出规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规定的应当场登记立案,但实际操作中,一些法院并未严格执行。部分法院仅对小型、简单的破产清算案件立案,中大型企业申请重整案件常遭反复审查、久拖不决,导致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错失最佳时机走向清算,严重阻碍了破产申请权的行使。

同时,破产案件审查期限长、受理标准模糊,立案难成为破产实践中的突出难题。朱征夫在建议中提到的具体表现为:各地法院受案逻辑和尺度不一,或以多种理由驳回破产申请。而且法院也会基于各种原因延长受理审查的时间,影响企业“救治”时机。

建议:

降低破产案件受理门槛 落实“立案登记制”

在朱征夫看来,当前,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存在不足,破产申请权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他建议,改革破产申请案件立案方式,对企业破产申请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从“实质审查”转变为“形式审查”,大幅度降低破产受理门槛,从而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优势。

具体来看,朱征夫解释道,改变破产立案模式,就是对破产申请案件严格适用“立案登记制”,禁止设置任何法律规定以外的立案门槛。只要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求,并且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并及时裁定受理。

对于改变破产审查模式,变“实质审查”为“形式审查”,朱征夫认为,根据破产法解释一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只要能证明到期债务未完全清偿,法院就应当裁定受理。因此,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法院应当放低审查门槛,在没有债权人异议的情况下,直接推定债务人企业符合破产要求并裁定受理。对于恶意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通过破产程序追究责任。

他解释道,因为一方面,考虑到破产所带来的巨大后果,没有债务人会无故申请破产;另一方面,对于为逃债等不正当理由而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更好的做法是通过破产程序予以查明逃债事实并追究责任,而不是将其排除在破产程序之外。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编辑 杨珒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