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科普:怎样算侵害名誉权?毁坏他人名誉罪怎么判?

2024-08-05 14:16:06 百科


随着互联网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自媒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以及虚拟性,广大网友更愿意在网络上抒发感情、发表看法、记录生活。

同时,我们的一言一行都被置于阳光之下,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面临着被网爆,不经意间的行为都会被放大无数倍,被全网人肉,名誉受损,颜面扫地,我们要时刻谨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要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发布不实信息,恶意传播信息,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失,需要负责。接下来,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的名誉权。

某美容公司在某小区一层开设了一家美容店,黄某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某天下午,小胡到该美容店做美容,黄某为其做美容,小胡询问之前其在该美容店祛斑的事情,期间二人因美容服务问题发生口角。

后公安部门对小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给予其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由此,小胡用自己的微信号幸福花开,多次在小区业主群对美容店和黄某进行造谣、诽谤和谩骂,如称黄某有精神病、美容店的仪器不正规、讹诈客户等,后来还将黄某从业主群中移出。

因为小胡的行为,该美容公司和黄某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其生意受损。在这样的情况下,该美容公司和黄某,以小胡侵犯名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容公司和黄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即小胡)对二原告赔礼道歉,并在当地张贴公告、当地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赔偿原告美丽天使公司损失2万元;三、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千元。

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维护了原告的权益,原告受损的名誉权获得了救济。

一、什么是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由此可知,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民事权利,也就是说,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由此可知,名誉一般指的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任何人不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一般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即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

那么,怎样算侵害名誉权呢?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了解。

第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名誉权遭受损失时候往往受损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最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又称为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候是同时具备的,但在名誉权受损的时候,往往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但不管受害人受到哪种损害,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造成了损害事实,也就是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维护其人格权的一种,任何人都不该去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对他人的名誉权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不作为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生活中,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即侮辱和诽谤。

侮辱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形式表现为暴力侮辱、语言侮辱和文字侮辱等。

其中,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形式表现为语言诽谤和文字诽谤等。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来说,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的的必然联系。

对于名誉权侵权来说,理应如此,但名誉权侵权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因为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时候,往往受害人精神上受到的损失会更为严重,因受害人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往往都是间接表现的。

所以对于侵害名誉权受到的损失,不能死板的只看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必然联系,通常来说,认定侵害名誉权的因果关系,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即便是受害人受到的间接损失,也应认定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行为人主观上须是故意的。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三、毁坏他人名誉的后果

毁坏他人名誉,行为人一般会承担民事责任,再者,行为人侵犯他人名誉,行为方式严重,若触犯刑法,则会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由以上内容可知,受害人名誉权受损失的,可以向侵权人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权。当然,若是受害人因为名誉权遭受损失而间接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当然也能请求损害赔偿。

若是侵权人因损害他人名誉权而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符合适当性原则,要是侵权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可以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逼迫侵权人执行相关责任。

第二,承担刑事责任。如若侵权人的行为严重到已经触犯了刑法,还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也就是说,侵权人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达到刑事犯罪的,按侮辱罪或诽谤罪处理。

不管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虚拟生活中,与人交往都要把握好尺度,不能越界,更要管好自己的嘴,说话敲键盘之前需要慎重,不能为了一时爽快而惹上官司,严重的话,还需承担刑事责任,不仅影响自己,还影响到别人。